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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30日

校内各党委、党总支,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 陕西省公安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 公安部关于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学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人员范围  

   按照有关要求,由人事处对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含离退休校级干部)、副处级以上干部、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专业人员以及学校认定的需要登记备案的负责人、财、物和涉密的有关人员,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二、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办理和保管  

   1. 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国家事业编制在册教职工须填写《西安邮电大学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核表》(在人事处领取或在人事处网站下载),并按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2. 在领到因私出国(境)证件7个工作日内,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含离退休校级干部)、副处级以上干部由本人交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其他登记备案人员由本人交人事处集中保管。登记备案人员应在回国(境)后 10日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回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集中保管。  

   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申领和登记  

   1. 申请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登记备案人员须填写《西安邮电大学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表》(在党委组织部、人事处领取或在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网站下载),由上级主管部门、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及校内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送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核准并登记领取个人因私出国(境)证件(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含离退休校级干部、副处级以上干部送党委组织部,其他登记备案人员送人事处)。  

   2. 登记备案人员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后,在因私出国(境)前和回国(境)后,须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及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报告并登记。  

   四、相关要求  

   1. 进一步加强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是从严管理干部的一项重要举措,校内各党委、党总支,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按照“三严三实”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2. 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形成有效的工作协调机制。既要坚持政策性、原则性,又要增强服务意识。要重点加强对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登记备案人员的管理,坚决防范违规违纪因私出国(境)行为的发生。  

   3. 要完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库,做到应备尽备;集中保管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做到应交尽交。登记备案人员要按照管理权限,通过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多种形式,如实向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报告因私出国(境)证件持有情况和因私出国(境)情况。  

   4. 对隐瞒不报或违反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拒不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保管以及违反因私出国(境)其他管理规定的登记备案人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特此通知。  

 

                            中共西安邮电大学委员会  西安邮电大学  

                                       201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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