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经2009年3月30日院务会研究,决定清明节放假时间为4月4日至6日,共3天。其中,4月4日(清明节)为法定假日,4月5日(星期日)照常公休。将4月4日(星期六)公休日调至4月6日(星期一)。
特此通知。
学院办公室
二00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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