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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校教职工医疗费管理办法变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30日

各部门、各单位:

经学校人事处、财务处与陕西省医保办多次沟通协商,我校教职工(含退休人员)201310月起加入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陕西省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同时,学校1998年以来制定的有关教职工医疗费管理办法及一系列修订、补充规定于201310月起停止施行。特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1.按照医保政策规定,离休人员原医疗待遇不变,故我校离休人员继续按原医疗费管理办法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2.原《西安邮电学院统招生医疗费管理办法》仍继续施行。

3.每月10日仍为学校学生及离休人员审核报销医疗费日期,逢双休日顺延,寒暑假期间不办理。

4.凡享受我校特殊慢性病门诊药费报销政策的教职工,请务必于20131130日前上交申报省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的个人材料,校卫生所初审后将按相关规定及时报省医保部门审批,待享受省医保门诊特殊疾病待遇时起,停止我校门诊报销。

特此通知。

 

                             西安邮电大学卫生所

           2013年9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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