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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坚持“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面向基层与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和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方针和原则,深入实际、积极探索,实事求是地推行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现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就业办法:
1 、我院毕业生就业坚持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通过多种渠道落实就业方案。
2 、毕业生就业应首先满足国家和地方企业及科研单位的用人需要。学院鼓励、支持毕业生到西部边远省区及经济欠发达地区就业,鼓励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3 、毕业生就业工作由学院毕业生就业领导小组领导,招生就业办公室实施。毕业生就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竞争、择优分配,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综合测评成绩列本专业前 10% 的品学兼优的毕业生,学院可根据其就业意愿优先予以推荐。
4 、毕业生在本年 5 月 20 日前落实就业单位的,学院列入就业计划派遣。毕业生毕业时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学院将根据学生意愿派往生源所在地或人才服务中心,由主管就业部门负责安排就业工作。毕业生如在一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且手续齐全,可向学院主管部门提出改派申请,学院将免费为其办理改派手续。
5 、毕业生在择业时应持有学院相关部门出具的毕业生推荐表、成绩单、体检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与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保证出具的个人材料真实可靠。毕业生在自荐过程中,可使用毕业生推荐表、成绩单、体检表的复印件;在与用人单位签定正式就业协议书时,以原件为准,复印无效。具体管理办法参照附件 1 执行。
6 、国家计划的本科毕业生、高职专科毕业生必须使用教育部统一制定的就业协议书,该协议书须经毕业生本人如实填写,系(院)负责人、用人单位和学院毕业生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后生效,未经各方签字盖章的协议书为无效协议。对毕业生、用人单位均已在协议书上签字,但未加盖单位公章,毕业生以此为由要求再次领取就业协议书重新择业的必须经用人单位同意并向学院出具书面证明后,才能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系(院)、学院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退回原就业协议书,领取新的协议书。
7 、凡享受兰州军区国防奖学金、定向培养的毕业生一律按协议回协议单位就业,不得解除协议或改派。
8 、对毕业生中因本人原因违反就业协议的,必须在本年 5 月 15 日后方可提出解约申请,学院将收取违约金 5000 元,此收费标准只限于派遣前,其它时间概不受理。具体管理办法参照附件 2 执行。此办法适用于申请留校毕业生。
9 、报考研究生、公务员的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将报考研究生、公务员的有关事宜告知用人单位,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10 、凡报考研究生、公务员已被录取的毕业生,原则上不能再与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对明确表示放弃攻读研究生或公务员职务并征得录用单位同意的除外。已与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书的,须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并向其表示歉意,友好地解除就业协议。
11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署协议后,应在 20 天内向系(院)反馈。各系(院)及时统计学生签约情况并报院招生就业办公室。
12 、往届生与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后,必须履行协议,不得违约。
13 、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保证我院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学院将根据本届毕业生情况,成立西安邮电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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