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邮电学院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使用和管理,根据《西安邮电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概念:

材料:泛指一次使用即消耗不能复原的物品,例如: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等。

低值品:指凡是不够固定资产标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能单独使用的物品。例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及其它一般器具等。

易耗品:包括玻璃器皿、零配件及元器件等

第三条  各实验室要贯彻执行勤俭办学的方针,对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使用和购买要坚持科学和合理的原则,既要防止积压、浪费,又要保证教学的需要。

第四条 各实验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领用及保管工作,必须按领用单和购物清单建立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购进帐目和日常领用记录帐簿,对落实到个人保管使用的物品,应建立分户到人的物品登记簿,随时记录领用和结存情况,做到进出手续清楚,帐目记录健全;领用单须按季装订成册,保存备查。

第五条 实验室要定期对材料、低值品、易耗品使用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对每个实验项目都应编制耗材定额,做到数据准确、情况真实。

第六条  学院对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经费的管理,严格按照实验室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量和耗材定额进行核算和下拨,实验室编报材料、低值品、易耗品购置计划,要厉行节约,编制计划要有根有据。

第七条 材料、低值品、易耗品购置计划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实施可分学期进行,分学期完成的购置计划总金额不得超出年度计划指标。

第八条 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经费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人不得挤占和挪用该经费。

第九条 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采购、领用、报废、赔偿等按照学院资产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办理。

第十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它危险物品,必须指定责任心强、工作认真并具有一定保管知识的人员进行管理。危险物品的保管应按照有关存储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立专库,单独存放。并应建立经常的安全检查制度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  学院将不定期对使用单位进行抽查,对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违反制度造成浪费的失职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