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邮电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整个教学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验教学的水平直接影响培养人才的质量,为加强实验教学的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实验教学,重视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在制定培养计划、配备实验设备条件、安排实验指导教师等方面必须有利于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三条  重视实验教学改革,积极进行实验教学研究与实践,合理更新实验内容,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的比例,改进实验方法和手段,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四条  不断优化实验教学体系,完善实验教学资源共享机制,保证实验教学与理论教学的最优组合,实现培养计划的整体优化。

第五条  在实验教学中,要体现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学生自主实践动手能力和探索精神的培养。

第二章  实验教学文件

第六条 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及实验指导书是开设实验的纲领性和指导性文件,各教学单位应结合课程的实际情况,根据专业培养的目标,组织经验丰富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认真编写,不得无纲教学。实验教学大纲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制定实验教学大纲的依据;

  (二)实验课程在专业人才培养中的地位与作用;

(三)实验课程讲授哪些基本理论与实验技术知识;

(四)实验课程学生应达到的实验能力与标准;

(五)实验教学的形式、方法及实验教材,必作与选作实验项目及学时分配, 明确每个实验项目使用的设备组合、软硬件条件以及实验所需的耗材情况;

(六)实验成绩的考核与评定方法。           

  第七条 实验按内容性质可分为基础实验、技术基础实验和专业实验三类。,设置实验要适合不同层次和不同阶段学生的要求,应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实验内容既要有注重加强学生基本功训练的基础内容,又要有一定比例的以培养能力为主、具有一定难度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

第八条  单独设课的实验,必须经过系、院两级审查批准。单独开设实验课应具备以下条件:学时较多,独立性较强;要有符合要求的教材和实验设备;要配备合格的实验课主讲教师和实验指导教师;要有完善的实验教学大纲。

第九条  实验教学改革项目要经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后方可正式列入实验教学计划,新开实验项目要经系部审查后,方可向学生开出。

第十条  实验教学有关的文件、资料、教材、规章制度等,实验室要作为实验室技术档案资料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第三章  实验教学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实验教学大纲一经形成,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室必须严格按大纲所规定的项目开设实验,不得擅自改动、增减实验内容或学时。若确实需要变化的,应按修订教学大纲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教务处应在新学期开学前将本学期实验任务书下达实验室,实验室接到任务书后,应根据任务书所列实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准备实验环境。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实验指导教师应及时根据实验教学计划,主动到相应的实验室联系安排实验时间。各实验室负责按教务处下达的实验任务书安排本学期的实验教学工作,并填写实验教学安排表,安排表一式三份,一份交系部,一份交实践教学科,一份实验室保留。

第十四条 根据我院实验室设备配制状况,每组实验设备接待学生人数规定如下: 

  基础课实验每组1人 ;                           

  技术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实验,每组1人,特殊情况达不到1人1组的,须报教务处同意后,可2人一组;

专业课实验根据实验的内容、性质确定每组实验的人数。

非上机类实验,每名教师每次指导学生人数以一个自然班为宜;上机类实验每名指导教师每次指导学生人数不得超过两个自然班,多班合课的应分批安排实验,一般实验内容每次安排不得连续超过4小时。

第十五条  指导教师应提前一周将要作的实验项目通知学生,并布置学生按实验指导书进行预习。第一次实验课开始时,实验室管理人员及指导教师应向学生宣布有关实验室和实验课的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实验室应按照实验安排表准备实验条件,提前调整准备好设备仪器,指导教师应事先试作,以保证实验的正常进行。每次开设实验,实验室均要作好实验运行记录。

第十七条 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要严格要求学生,并耐心指导。对于违反操作规程的学生要及时批评教育。对于不接受教育的学生令其停止实验,结果无效。

第十八条  实验完成后,指导教师要认真检查每组的实验数据与结果,要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单独设课的实验,要单独考试。附属于理论课的实验课,根据实验学时与总学时的比例,考试的试卷中一般应有10%~30%实验内容的题目。实验报告不全者,不能参加本门课程的考试,需重修。

  第十九条 因各种原因影响教学进度的,应及时安排补做实验。对由于指导教师指导不利,或因人为因素造成设备故障而影响实验教学进度的人员,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实验教学师资配备

  第二十条 附属于理论课的实验课,应由主讲理论课教师担任实验指导教师,提倡和鼓励教授、副教授和有经验的专职教师参与实验教学工作。

  第二十一条 单独设课的实验课主讲教师应由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担任。初级职称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辅导本门实验一轮以上,经试讲、试作、考核合格方准上岗指导实验。实验室采取“以老带新”制度,有计划地培养实验教师,形成合理梯队。  

第五章  实验教学研究、检查、评估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应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包括: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材(指导书)、实验教学改革及实验室建设等研究,促进实验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二十三条  学院定期开展实验教学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对经评估取得优异成绩者,给予表彰;不合格者由系负责进行认真总结,寻找差距,整改提高。